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義務服務工作隊實施要點 97年01月05日修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實施要點依內政部「志願服務法規」等相關辦法訂定之。 第二條 為配合澎湖縣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推展各項藝文活動,結合社會人力資源,發揮義務服務精神,共同促進本縣文化志業推廣及生活素質之提昇,特制定本實施要點。 第三條 本義務服務工作自民國70年10月起開辦,於民國80年11月正式組成「澎湖縣立文化中心義務工作人員服務隊」,隊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。 第四條 應縣府機關組織修編,本局自96年7月更名為「澎湖縣政府文化局」,同年7月,本義務服務工作隊亦更名為「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義務服務工作隊」(簡稱文化局義工隊,以下簡稱本隊)。
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 第五條 本隊義務服務人員從事之工作均為義務性服務。 第六條 凡經本局依本要點完成甄選、訓練及考評合格,並領有本局製發義工服務證者,皆為本隊之正式隊員。 第七條 本隊承文化局局長、副局長、業務主管課長及承辦人員之指示與監督,協助推展本縣文化志業與藝文活動事宜。 其組織架構如下,並得應業務推動需求調整組別設置: 第八條 為協助本局業務推廣及處理本隊隊務工作需求,置隊長、副隊長、顧問、組長及副組長等幹部若干人,其名稱與職掌如下:
第九條 本隊為隊務推動需要,特編定行政、圖資、展演、博物及文資等5組,各組業務職掌如下:
第十條 本隊組織依分層負責管理機制運作,各幹部應本於分工合作精神及職權屬性全力推動隊務發展。 第十一條 各分組間因業務及活動人力需求,各組組員得經幹部協調後相互支援。 第十二條 本隊幹部產生並奉本局核備後,應於同年12月31日前辦理新、舊任幹部業務移交。必要時,本局業務課得派人監交。 第十三條 幹部任期以1年1聘為原則,連選得連任,聘期自當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,並由本局頒發義工幹部證書。
第三章 會議 第十四條 為推動隊務,促進隊員學習成長與情感凝聚,本隊得召開義工大會、幹部會議、成長會議及相關訓練等相關隊務會議,會議相關人員如無法出席者,事前應向組長或隊長請假。 第十五條 義工大會:於每年11月召開,由隊長擔任主席,出席本會議為全隊隊員之義務,本局相關人員並應列席指導, 第十六條 義工組訓:每6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,每次辦理時間至少3小時,由隊長召集主持,全體隊員皆應出席,
會議任務如下:
第十七條 幹部會議: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乙次,由隊長召集並主持會議,年度內聘任之幹部應出席與會,義工業務承辦單位並應列席指導,必要時並得邀請本局相關人員列席,以進行有關協調事項之討論。
第十八條 成長月會:為提供隊員成長學習機會、分享服務經驗及反應服務建言,各組幹部得視需要召集組員成會。
第四章 義工招募、甄選與聘任 第十九條 本隊每年度得辦理新進義工招募,於年度前辦理甄選1次,如隊員需求增加時得於年度中增加招募甄選次數。
第二十一條 甄選程序分報名、面談、訓練、實習、考評及授証。
第二十二條 本隊隊員任期以1年1聘為原則,表現優良且本人願再繼續服務者本局予以續聘。 第二十三條 本隊原有隊員如尚未依規定完成上述訓練課程者,應於1年內完成相關課程之補訓。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,本局得不予續聘。
第五章 服勤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隊隊員出勤執行服務時應遵守本局相關規定,並服從本局業務同仁或本隊幹部之調度與指示。 第二十五條 隊員服勤時應準時到班,不遲到或早退,並於出勤簽到簿完成簽到(退)之簽名,以為服勤時數統計登錄之依據。 第二十六條 本隊隊員於出勤服務時,應穿著本隊背心,並配戴義工服務證。 第二十七條 年度服勤總時數未達標準(75小時)者,由幹部會議確認後,本局得不予續聘。 第二十八條 服勤時數紀錄,由各組組長按月負責統計,每季送本局登錄網站,每半年並公告週知各員服勤情形。 第二十九條 隊員出勤應依每月班表排定時間準時到班,如因故無法出勤者,應事先向其他隊友洽定調班,並告知業務主辦人,或向幹部、本局業務同仁請假,俾利人力調整,順遂業務之推動。 第三十條 未按排班表服勤、補(調)班或機動出勤未向該組組長(或副組長)報備,或未經本局相關業務單位(或隊務幹部)協請支援出勤者,皆非本隊正式服勤時段,本局不承擔該隊員之意外傷害保險責任。 第三十一條 隊員因個人因素需請長假者,得向本局申請保留隊籍暫停服務,其保留隊籍以1年為限,申請時其義工服務證並須一併繳回。 第三十二條 原隊員離隊超過1年以上,有意願再回隊上服務者,依甄選程序辦理,惟面談、訓練、見習等可免參加,但仍須經考評通過,取得授證。
第六章 考核與獎勵 第三十三條 為彰顯本局義務服務工作人員服務熱忱,激勵服務士氣,提昇榮譽心及參與感,對服務表現績優隊員,由本局頒予年度奬及榮譽奬之獎勵。 第三十四條 年度奬:年度內表現績優者,獎項計有: 第三十五條 榮譽獎:凡服務達下列標準之績效者授予: (一) 銅質榮譽獎:服務滿三年並達300小時者,頒授本局榮譽獎獎狀乙張及銅色紀念章乙枚。 (二) 銀質榮譽獎:服務滿五年並達500小時者,頒授本局榮譽獎獎狀乙張及銀色紀念章乙枚。 (三) 金質榮譽獎:服務滿十年並達1000小時者,頒授本局榮譽獎獎狀乙張及金色紀念章乙枚。 以上獎勵同等次獎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每人以一次為限。 第三十六條 以上相關獎勵,由本局每年辦理乙次。經隊務幹部完成年度統計考核後,提報本局核定,於次年之春節聯誼會中進行表揚。 第三十七條 為提供隊員學習成長機會,年度內服務績優者,得具有優先薦派參加各相關研習、活動之資格,每年每人以一次為限,必要時得依個案另行推薦。 第三十八條 凡獲頒本要點獎勵者,得於獲獎次年依本局文化義工優待卡實施辦法(另訂之),申請「本局義工優待卡」。 第三十九條 隊員服務年資滿三年,服勤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,得依內政部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,提請函轉縣政府社會局申辦「志願服務榮譽卡」。 第四十條 隊員因升學、進修、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向本局申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依內政部志願服務法「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」作業規定辦理。其所需資格與申請文件為:服務至少滿一年並達150小時以上者,檢附本局義工證(實習服務證無效)、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本局業務課提出申請。
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隊正式義務服務人員,得享由本局投保新台幣50萬元之團體意外保險。 第四十二條 志願服務紀錄冊請妥善保管,相關服務時數條或訓練時數條須貼附紀錄冊內。本局核發時數條不慎遺失時,得於3個月內提出申請補發,逾期不予受理。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要點經幹部會議討論,奉本局局長核定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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